组织者的责任与义务

河声丨驴友溺亡“索赔86万”,谁该为违规探险的生命买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同行者在危险发生时也有救助义务。但问题在于,这场AA制、自发组织的活动是否算“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刘某若未收费、未提供专业装备,其责任边界又在哪里?类似的案例中,法院曾判定积极施救的同行者免责,但若救援能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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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加游学营被宾馆玻璃割伤 组织者被判承担赔偿全部责任因此游学营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小贾(化名)在参加明德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时,手部被宾馆滑落的玻璃割伤,明德公司(化名)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贾能否要求明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北京海淀法院7月3日消息,法院经审理判决明德公司对小贾的损失承担百分等会说。

潜水教练野外洞潜溺亡 法院判决死者“自甘风险”担主责应对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闫先生未对殷先生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在下潜过程中对殷先生尽到注意义务,本院根据闫先生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判令其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张先生、某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综合案件证据,法院依法判等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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