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8条对减资的规定

中盐化工:拟同意中石油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股东减资公司拟同意太湖投资通过减资退出其在中盐碱业的全部股权及相关权益。减资后,中盐化工将持有中盐碱业100%的股权,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初步研究和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奥普科技:对全资子公司浙江奥普减资2亿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本次减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减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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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科技(601777.SH):对全资子公司力帆新能源减资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力帆新能源”)的注册资本由10亿元人民币减少至520万元人民币。本次减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24年11月8日办理完成。据悉,力帆新能源无实质业务,本次对其减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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